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

大陸新娘緣由與定義


1991年5月1日,《中華民國憲法增大陸新娘修條文》第10條(後改為第11條)明訂,治權未及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並不適用於該憲法,且「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」。因此中華民國政府隨即於1992年7月31日頒布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》來因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與衍生之法律事件。之後更以此條例為母法,以行政立法方式制定許多與大陸地區人民相關的辦法與規章。

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》第2條開宗明義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系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士。又該條例第10條以「原則禁止,例外許可」條文來表台中新秘明限制中國大陸人民進入、居留、定居台灣的基本原則。在此明確的特別法規範下,與台灣民眾通婚的大陸地區人民,既不視為本國人,也無法適法於國外居民,因此特別於各種法律條例上使用「大陸配偶」稱呼之。其中又因為高達93%的大陸配偶為女性,因此才會有「大陸新娘」這個名詞產生。

一般來說,「大陸新娘」一詞不但容易引起爭議,且多少含有歧視意味,台灣政府所訂定的相關法規並不使用此一名詞。另外,經過呼吁及大力疾呼,習慣用此字詞的主流媒體也於近年鮮少再予使用。不過大陸新娘一詞因較容易區分與識別,台灣一般民眾或許多場合,仍多以大陸新新娘秘書新秘來稱呼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女性大陸配偶。這情形,與等同女性外籍配偶的「外籍新娘」一字詞非常類似。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